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13执3003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米亚索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黔0113民初14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贵州米亚索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案款1221940.1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461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贵州米亚索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本院已冻结其银行卡,冻结期限为一年;经查询,被执行人贵州米亚索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原有贵A×××**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经本院核实,该车辆于2020年1月7日已过户,无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贵A×××**号大众牌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执行过程中,由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筑城海关核实到被执行人有从国外采购的二级管单元组装设备存放于贵阳综合保税区保税仓库,因该设备为需向海关申报进口的保税仓储货物,筑城海关向本院出具筑关办[2020]13号文件,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设备尚未办结海关手续,未解除海关监管,若需对货物进行处理,需被执行人办结海关手续,本院于8月6日,在筑城海关配合下,对上述设备进行了查封。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居)委会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米亚索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债权等财产信息,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实现的债权金额为1221940.15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丁亮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