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02民初1045号
原告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装备集成(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89元,减半收取计4444.5元,由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段琦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