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明普光电有限公司、扬州明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1084执371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明普光电有限公司、扬州明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与被执行人扬州明普光电有限公司、扬州明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决,并请求法院不解除已采取的措施。且申请人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终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黄政审判员程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