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军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军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泰安中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4138号之一
申请人:泰安军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军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泰肥一级路南。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泰安中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肥一级路南。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中科洁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楼**906-4。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泰安军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