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区房地产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武汉市青山区房地产总公司、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青山区城乡统筹发展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房管征收管理办公室)、武汉市青山区土地整理储备事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741号 原告***,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汉族,无职业,(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省千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青山区房地产总公司,住所地青山区红钢四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被告青山区城乡统筹发展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房管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临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武汉市青山区土地整理储备事务中心副主任(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市青山区土地整理储备事务中心,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五路青山广场**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业四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该中心副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市青山区房地产总公司、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青山区城乡统筹发展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房管征收管理办公室)、武汉市青山区土地整理储备事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39元,减半收取2,669.5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司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