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728号
原告:武汉市青山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四街9号。
法定代表人:向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明,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原告武汉市青山区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武汉市青山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青山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青山区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市青山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万 典
书 记 员 司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