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12民终6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前进路**第**之二。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怀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肇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德庆县人民法院(2017)粤1226民初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通肇庆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联通肇庆分公司无需向***支付任何赔偿款;2.一、二审的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并非因涉案事故而受伤,其受伤是因其个人不慎跌倒所致,联通肇庆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怀集人民医院在病历本与广东明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一致记录了“患者因跌倒致伤左上臂肿痛、活动受限半天。”且***入院时间为2016年8月4日,而交通事故发生在2016年8月2日,***并非因交通事故而受伤,是因其本人跌倒而骨折。(二)即使***因案涉事故而受伤,但联通肇庆分公司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联通肇庆分公司已建立完善的通讯电缆维修保养检测制度,定期派员对光缆进行检测。在2016年8月2日10点前,为应对台风***的登陆,联通肇庆分公司已派员对案涉光缆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后并未发现案涉通信光缆存在坠落或异常。但事故发生当日,肇庆市普降暴雨到大暴雨,而事故发生地点为321国道138公里700米处,正值台风抵达时,恶劣的天气导致案涉通讯光缆的坠落。联通肇庆分公司己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由于联通肇庆分公司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本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不应由联通肇庆分公司承担责任。(三)***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所述,***没有对前进道路所存在的障碍物或影响安全驾驶的障碍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在台风天情况下超速行驶,其本身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本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辩称:(一)***事发时不知电缆的管理者是谁,为了能在医保报销部分医疗费而谎称是自己跌倒受伤。(二)事故发生当日只是下小雨,并无台风。***受伤的原因是由联通肇庆分公司管理的光缆坠落。依据一审法院调取联通肇庆分公司工作人员所作的询问笔录证实了涉案光缆早已停用,故不存在该公司已加强保养。(三)事故发生时,***有刹车的行为,但由于是雨天,路面湿滑且坠落的光缆不大,远处不可能看清,***已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联通肇庆分公司支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共计181628.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联通肇庆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2日21时30分,***驾驶粤X×××**号小型面包车搭载***、***沿国道321线,由西往东行驶至138公里700米时,因前面一辆小车碰到横跨马路的电缆后,电缆又与***驾驶粤X×××**号小型面包车碰到,造成车辆损坏,***、***及***受伤的事故。德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报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证实:X88X73号小型面包车的车主为***,横跨马路电缆为联通肇庆分公司通信线路,负责人为***,因通信线路由何种因素而降低高度,现无法查清。故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2016年10月18日,出具德公交证字[2016]第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不确定该事故责任。事发后,***先在德庆县悦城镇卫生院进行止血等治疗,用去医药费344.1元,2016年8月3日,***到德庆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诊断证明书,载明:1、左肱骨外科颈、中下段骨折;2、左上臂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建议:出院后继续外院治疗,用去医药费1954.52元(1643.05元,门诊311.4元)。2016年8月4日,***转怀集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由于想在医保报销部分费用,***谎称“半天前不慎跌倒,致伤左上臂”,从2016年8月4日至2016年8月17日,住院13天,怀集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载明:1、左肱骨上段、中段骨折;2、左上臂挫裂伤缝合;3、左上臂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医生建议:注意休息,继续休息1个月,加强营养,定期复诊。建议骨折缝合后行固定物取出,住院期间曾留陪人2人。用去医药费30721.98元(住院30614.78元+门诊107.2元)。***在怀集县医保部分报销19513.12元医疗费。出院后,***从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18日,分10次在怀集县桥头镇保丰卫生站中药门诊治疗,用去医药费4308元。2017年2月24日,***委托广东明镜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及后续费用进行鉴定,2017年5月31日,广东明镜司法鉴定所出具广东明镜司法鉴定所[2017]临鉴字第1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左肱骨骨折致左上肢功能丧失1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的后期医疗费需10000元。
粤X×××**号小型面包车的驾驶员为***,其准驾车型为B2,该车主为***,***支付该车因本次事故产生的维修费2427.48元。***为农村居民,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1日在东莞市品润纸业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4000元。***与***为夫妻关系,2014年4月25日生育大儿子***,2016年2月8日生育小儿子***。
2016年10月18日,德庆县公安局交警悦城中队向***(联通肇庆分公司德封维中心经理)做的询问笔录,问:你对这宗事故是否知道?答:我是发生事故后,你们交警打电话来才知道的。问:关于你们横跨马路的通信线路是怎么回事?答:那条线路,我们3月份时已经停用了,所以条线断了我们都不知道,正常我们有线路断了我们都要可以监控到的。问:那你们平时是否对横跨马路通信线路进行巡查的?答:我们有巡查的,大约半月巡查一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的今次受伤与联通肇庆分公司通讯光缆降低是否有因果关系。(二)联通肇庆分公司的通讯光缆降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联通肇庆分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三)***的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还是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四)***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责任。
首先是***在公路正常行驶的汽车被联通肇庆分公司的通讯光缆刮碰受伤后首先在德庆县悦城镇卫生院进行止血等治疗,第二天到德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当听到医疗需要6、7万元时就有回怀集医院治疗的想法,2016年8月4日,***选择回怀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入院时以“半天前不慎跌倒,致伤左上臂”为籍口,目的是为了能在***的医保中可以报销部分医疗费;结合***入院时间、伤情和医嘱等情况,应可以认定***的本次受伤与联通肇庆分公司光缆降低存在因果关系,而并不是“半天前不慎跌倒,致伤左上臂”。当然,对于***骗保的行为,应予以教育甚至可予以处罚,其在医保报销部分医药费,医保部门可向其主张退回,一审法院已向怀集县医保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其次,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德庆县公安局悦城交警中队向***的询问笔录可知,事故的通讯光缆已于当年3月停用,通讯光缆断了联通肇庆分公司都不知道,缺乏管理。所以,联通肇庆分公司通讯光缆降低是由于联通肇庆分公司疏于管理没有将通讯光缆拆除的过错行为致使***受伤,并不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形。联通肇庆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是***属于农村居民,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9月10日可认定***在东莞市品润纸业有限公司工作。但自2015年9月11日至发生交通事故的2016年8月2日,仅凭广州市沙仕电器有限公司的一份“个人工资收入证明”和由一个名叫***2016年3月起存入给***的银行流水(没有提供任何***职业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在发生交通事故前一年居住在城镇并有固定的收入,且***向怀集县医保部门报销了19513.12元医疗费。所以,***的伤残赔偿金等应适用农村居民计算标准。第四,事发前适逢准备有台风来,当***发现前面一台的士被降低的电缆刮碰后,没有停下观察路面的情况,***没有尽小心驾驶的注意完全义务,***对本次交通事故应承担20%的责任。参照《广东省2017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对***的各项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37328.6元(悦城镇卫生院医药费344.1元+德庆县人民医院医药费1954.52元+怀集县人民医院医药费30721.98元+怀集县桥头镇保丰卫生站中药门诊医药费4308元),有票据、诊断证明等证明材料,予以确认;2.误工费4240.5元(35995元/年÷365天×43天=4240.5元),予以确认,***请求受伤至鉴定前一天,由于2016年9月18日后无持续治疗证据,不予确认;3.护理费1300元,***住院13天,酌情每天100元,共1300元,多出部分,不予确认;4.住院伙食费1300元(***住院14天,***请求以13天计算,予以准许),每天100元,予以确认;5.车辆维修费4200元,结合受损车辆现场照片、受损部位、面积,维修地点、费用等,维修费发票等,对4200元,应予以确认;6.交通费800元,***在德庆县悦城镇受伤,到德庆县中医院治疗、返回怀集县人民医院治疗及做伤残鉴定等,虽然没有发票,但确有开支,酌情800元,多出部分,不予确认;7.残疾赔偿金29024.4元(14512.2元/年×20年×0.1=29024.4元),多出部分,不予确认;8.被抚养人生活费19863.68元(被抚养人大儿子***12414.8元/年×15年×10%÷2=9311.1元,小儿子***12414.8元/年×17年×10%÷2=10552.58元);9.精神抚慰金8000元,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其精神创伤和痛苦是客观存在的,也是长期的,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和本地的生活水平,可支持为8000元,多出部分,不予以确认;10.鉴定费2500元,***进行伤残鉴定且有发票,予以确认;11.后期医疗费10000元,有鉴定结论,予以确认。上述总损失118557.18元,联通肇庆分公司应承担118557.18元×80%=94845.74元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一、由联通肇庆分公司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赔偿94845.74元给***;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6年8月2日3时35分,台风“***”在深圳市大鹏半岛登陆,13时至16时,台风中心移经四会、广宁、怀集、封开。受其环流影响,8月1日20时至3月20时,肇庆市普降暴雨到大暴雨,平均风力5到6级,阵风8级以上。
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一审法院案由定性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本案争议焦点是:(一)***的受伤与本案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二)联通肇庆分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的受伤与本案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问题。结合德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医疗发票、德庆县中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住院诊断证明书、怀集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等证据,***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事故发生时间为2016年8月2日21时30分,后22时46分在德庆县悦城镇卫生院门诊治疗,同年8月3日在德庆县中医院住院1天,同年8月4日至8月17日在怀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虽然***在德庆县中医院治疗时主诉“撞伤”与在怀集县人民医院主诉“跌倒致伤”不一致。但其主诉受伤部位均为“左上臂疼痛”,其治疗时间并无中断,且德庆县中医院、怀集县人民医院诊断的疾病一致,均为左肱骨骨折、左上臂皮肤软组织挫裂伤。***为怀集县农村居民,其为了在医保范围内报销部分医疗费而谎称其受伤系跌倒致伤,其行为虽不合法,但不能因此而阻断其受伤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认定***受伤与本案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联通肇庆分公司认为***受伤系跌倒所致,与本案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联通肇庆分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根据该规定,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悬挂物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对悬挂物因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推定其存在过错,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架设于事故地段道路上方的电缆线为悬挂物,联通肇庆分公司是该电缆线所有人、管理人。事故发生当日,台风“***”进入肇庆市境内,普降暴雨到大暴雨,平均风力5到6级,阵风8级以上。虽然不排除案涉电缆线坠落系受到台风天气导致,但案涉电缆线于2016年3月已经停用,至事故发生已达5个月,联通肇庆分公司对该停用的电缆线未及时迁移或拆除,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联通肇庆分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证实其没有过错,其认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本案责任分担的比例问题。***发现前面小车被降低的电缆刮碰后,没有尽到安全驾驶的谨慎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联通肇庆分公司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一审判决认定联通肇庆分公司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80%的责任,***自负20%的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联通肇庆分公司认为***超速行驶,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认为应由***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联通肇庆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1.14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