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翔进摩托车贸易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202民初4695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前进北路10号英锋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895272460Q。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翔进摩托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龙洲西路100号龙禧雅轩1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290359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网络通信肇庆市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翔进摩托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进摩托车贸易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联合网络通信肇庆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通信费34763.0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5203.04元,终端补贴款65701.67元,【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之后的费用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产生之日止】;以上费用合计115667.77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被告签订《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单位入网合同》(以下简称单位入网合同),约定被告以其单位身份入网,购买22个无预存4G合约计划,该合同有八个有效附件。单位入网合同第二条约定:“以甲方单位身份入网,购买22个无预存4G合约计划。单位入网合同条款见附件二,单位入网名单见附件八。”其中附件二《单位入网合同条款》第四条约定:“甲方应在每月26日之前及时、足额地向乙方缴纳上一月的通信费,如逾期未缴纳,乙方有权要求补缴通信费,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标准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且该附件第五条约定了被告应赔偿原告终端补贴款的违约责任。现截止2016年12月,被告翔进摩托车贸易公司已欠缴通信费34763.0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5203.04元【按年利率24%暂计至2018年10月18日】,终端补贴款65701.67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支付上述款项。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与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被告翔进摩托车贸易公司提供的:2007年8月公司股东会议决议、2008年7月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2016年12月增/补/换发证照申请书(以上均复印于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05年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2015年1月16日营业执照、2017年纳税人委托金融机构缴税协议书、2018年变更银行账户地址申请书等资料上使用的“佛山市顺德区翔进摩托车贸易有限公司”印章,与原告网络通信肇庆市分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集体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单位入网合同》以及《单位入网名单》等合同上使用的“佛山市顺德区翔进摩托车贸易有限公司”印章进行比对,是不同的印章。据此,可能存在有犯罪嫌疑人私刻印章并利用“佛山市顺德区翔进摩托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联合网络通信肇庆市分公司签订《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单位入网合同》并进行合同诈骗的事实,有合同诈骗的嫌疑。原告联合网络通信肇庆市分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并非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驳回联合网络通信肇庆市分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