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203民初694号
原告:广州华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住所:肇庆市端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60Q。
负责人:***。
原告广州华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与原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权利已经实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华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华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