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3861号
原告:北京索乐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智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宁。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
原告北京索乐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索乐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索乐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索乐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宋玉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