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方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国润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方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7民初3544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向球,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国润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黄梅镇黄梅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573737560L。
法定代表人:蒋智。
被告:湖北方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地址:黄梅镇西河一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3523959235。
法定代表人:吴方。
被告:毕月新,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
原告***诉被告湖北国润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方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月新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北国润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方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月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廖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