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民初字第728号
原告新疆西域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地址新疆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疆西域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阿克苏分院院长。
被告新疆大欣汽车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新疆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西域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与被告新疆大欣汽车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西域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西域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西域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65元,减半收取138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