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25245号
原告:深圳市深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深圳商报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5451937X。
法定代表人:丁时照。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蓉,女。
被告:***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七区17号楼7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7R1L8F。
法定代表人:杨征南。
原告深圳市深商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告(北京)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深商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深商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深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文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