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车同力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山东武理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车同力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民初6505号 原告:山东武理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中车同力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武理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车同力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武理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武理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武理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保全费286元,均由原告山东武理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鑫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