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执189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车库有限公司,住济南市钢城区颜庄镇工业园。
被执行人:山东中车同力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槐树街7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车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车同力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04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善超
审判员 刘昌珉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