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车同力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庆云县鑫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中车同力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48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庆云县鑫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王炳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山东今正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中车同力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耿家声,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德州大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德州市。
管理人负责人:提瑞婷。
上诉人庆云县鑫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中车同力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德州大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4民初9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庆云县鑫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庆云县鑫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赖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