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民初3011号
原告:***。
被告:**。
被告:山东赛维斯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赛维斯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