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航世纪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航世纪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4民初130号
原告:***,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
被告:北京中航世纪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9号8层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00186811Q。
法定代表人:王玉生,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北京中航世纪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发科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