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航世纪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航世纪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4民初132号
原告:***,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义县。
被告:北京中航世纪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9号8层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00186811Q。
法定代表人:王玉生。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航世纪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行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宋 丽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温丽颖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