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之杰家俱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龙之杰家俱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2民初709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市胜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经济开发区陡岗路南侧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98406243U(1-1)。
法定代表人:徐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彬,安徽星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舟辉,安徽星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家俱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磨店工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500253。
合肥市胜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特公司)诉安徽***家俱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皖0102民初709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8月16日冻结***公司在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开立的账户为20000004995910300000026的银行存款50000元。现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申请人胜特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卫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对安徽***家俱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开立的账户为20000004995910300000026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建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俞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