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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嘉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49598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门市嘉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八里*****甲2号E座三层3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门市嘉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良化西195号1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嘉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江门市嘉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