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49598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门市嘉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八里*****甲2号E座三层3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门市嘉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良化西195号1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嘉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江门市嘉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