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执87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华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华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京0101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41.976435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和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骑士联盟(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华丰中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嘉兴合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但无处置权。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京0101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靳 欣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