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富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76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
法定代表人:许九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鹏,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2020年4月11日死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江门市嘉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3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查,***已于2020年4月11日死亡,故在一审判决作出前,***已死亡,应当通知***的继承人参加诉讼,而一审法院仍将***列为被告,未予通知***的继承人参加诉讼,属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39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万丽丽
审 判 员 高 贵
审 判 员 于洪群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仉亭方
法 官 助 理 张 羽
书 记 员 刘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