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224执保12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株洲银桥起重设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2021)湘0224民初19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株洲银桥起重设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已冻结到被执行人株洲银桥起重设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77.06元。
本院认为,(2021)湘0224民初193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茶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0224民初1930号部分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