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银桥起重设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株洲市时节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23民初153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株洲市时节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网岭镇伏陂村飞岳组。
法定代表人:彭伟中。
被告:株洲银桥起重设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新民社区。
法定代表人:金意。
原告***与被告株洲市时节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株洲银桥起重设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株洲市时节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株洲银桥起重设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一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敏敏
书 记 员 文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