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执1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株洲市天元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执行人金意,女,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执行人肖茜尹,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执行人株洲银桥起重设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新民社区。
法定代表人:金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意、肖茜尹、株洲银桥起重设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04民初16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意、肖茜尹、株洲银桥起重设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204执1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晏寿林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熊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