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执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株洲市天元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执行人金意,女,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执行人肖茜尹,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执行人株洲银桥起重设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新民社区。
法定代表人:金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意、肖茜尹、株洲银桥起重设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04民初16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金意、肖茜尹、株洲银桥起重设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株洲银桥起重设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2863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熊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