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4民初592号
原告: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过境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3925034X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山西德远净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龙盛街道18号孵化基地5号楼5层D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95301020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德远净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