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04民初17780号
原告:广东林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莲花大道178号领秀公馆A栋16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总承包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76号601房自编A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76号6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林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总承包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林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