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道桥建设有限公司

黄某;天津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津0116民初4456号 原告:***,女,199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军秀园24号楼1单元901室。 被告:天津泰达道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华塘睿城二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天津泰达道桥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天津泰达道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78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前往交警队及法庭的交通费用1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9月8日,原告驾驶车牌号为津GO57**的小型汽车,经过滨海新区开发区西区中南二街与泰嘉路交口西侧被路面凹坑撞击导致车损,事故后立即报警处理,并联系附近维修厂维修,费用780元,之后原告多次致电12345求助索赔,因为该路段为天津泰达道桥建设有限公司负责路段,在与其工作人员沟通后被告知需要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后赔付,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如上诉求。 被告天津泰达道桥建设有限公司辩称,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案涉路段存在明显缺陷。作为管理方,天津泰达道桥建设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作为驾驶员亦应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综合考虑案涉事故发生时间、路况、道路瑕疵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天津泰达道桥建设有限公司就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车辆损失,原告提交了维修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相关维修损失780元,本院予以认定,由天津泰达道桥建设有限公司赔偿546元。 原告主张的交通费,非因事故产生的直接必要损失,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泰达道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4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9.5元,被告天津泰达道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原告账户信息:***,账号为62166901000********,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北京石景山支行营业部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