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502民初87号
申请人:***,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申请人:***,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申请人:四川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来复镇同心街商住楼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MA691RRU2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16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63259390115618××××,保险金额:160000元),为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
二、如果被申请人***、四川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冻结金额,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