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京起鹏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09民初3283号
原告:某1公司。
被告:某2公司。
第三人:某3公司。
关于某1公司与某2公司、第三人某3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某1公司以已仍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某1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1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某1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