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德技术长沙股份有限公司

凯德自控技术长沙股份有限公司与三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凯德自控技术长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隆平高科技园湖南省科研成果转化中心2号3栋3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三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示范区纬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凯德自控技术长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三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01311.35元的财产,并以人民币40000元整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凯德自控技术长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三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01311.35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三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