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德技术长沙股份有限公司

凯德自控技术长沙股份有限公司与三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雨法执字第430号 申请执行人凯德自控技术长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执行人三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示范区。 申请执行人凯德自控技术长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执行款101311.35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