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德技术长沙股份有限公司

凯德自控技术长沙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易控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芙执字第900-1号 申请执行人凯德某某技术长沙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某某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322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某某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某某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人民币205526.3元整,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