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芙执字第900-1号
申请执行人凯德某某技术长沙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某某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322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某某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某某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人民币205526.3元整,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