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2执保1505号
申请人:凯德技术长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传健,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凯德技术长沙股份有限公司与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凯德技术长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者等额的其他财产。凯德技术长沙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5000元现金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凯德技术长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有利于将来裁判的执行,应冻结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5000元或者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凯德技术长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剑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石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