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德技术长沙股份有限公司

凯德技术长沙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铭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2执保1505号

申请人:凯德技术长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传健,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凯德技术长沙股份有限公司与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凯德技术长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者等额的其他财产。凯德技术长沙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5000元现金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凯德技术长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有利于将来裁判的执行,应冻结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5000元或者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凯德技术长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剑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石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