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石大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德州杰瑞鑫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石大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2民初420号
原告:德州***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大学东路艾得工业园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怀,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石大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西侧五干桥南。
法定代表人:王永华,董事长。
原告德州***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石大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德州***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德州***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申国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