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8民初7572号
原告:北京振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牛山地区牛板路北侧(北京维尼纶厂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336900050。
法定代表人:张亚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振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振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振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振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冯 永 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高天刘云
书 记 员 李 禹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