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12财保199号
申请人:***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晓市三道街31号楼3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道。
被申请人:徐州荣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海河路南、南京路东102铺。
法定代表人:张永。
申请人***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州荣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0万元的财产。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提供200万元保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徐州荣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洪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