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12执2637号
申请执行人***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王道,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荣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南京路东102铺。
法定代表人:张永,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荣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12民初8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苏0312民初84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在执行实效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刚华
审判员 王 松
审判员 祁凤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