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民初5600号
原告:征图新视(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锦华路2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4126932375521。
法定代表人:和江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甜,江苏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宁,江苏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征图新视(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征图新视(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征图新视(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征图新视(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征图新视(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柳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