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图新视(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14征图新视(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益华国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民初8914号之二
原告:征图新视(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锦华路2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521。
法定代表人:和江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姝,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益华国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东侧1幢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877。
法定代表人:黄平。
原告征图新视(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益华国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征图新视(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征图新视(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征图新视(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1元,由原告征图新视(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建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