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执2926号
申请执行人:征图新视(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32375521,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锦华路**。
法定代表人:和江镇。
被执行人:苏州友通印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44825005Q,住所地,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吴中大道******iv>
法定代表人:顾群。
申请执行人征图新视(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友通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2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苏州友通印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征图新视(江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9000元,承担违约金60000元,案件受理费438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苏州友通印务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剩余部分货款69000元,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未履行。另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友通印务有限公司在苏州吴中区人民法院牵涉执行案件,其公司名下的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等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限制公司法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64382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 超
审判员 何家亮
审判员 陈 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亦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