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5民初6786号
原告:北京宏意发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九村星光集团东侧150米。
法定代表人:邵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平,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楠,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征图新视(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和江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金晶,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宏意发印刷厂(以下简称:宏意发印刷厂)与被告征图新视(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征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意发印刷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宏意发印刷厂、征图公司双方于2013年11月25日签订的单张印刷质量检测系统购置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征图公司立即返还已付货款300000元及支付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4年2月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用全部由征图公司承担。后增加诉讼请求:征图公司返还149897元,并且以14989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25日,宏意发印刷厂、征图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单张印刷质量检测系统购置合同,同日就该合同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合同约定180000元作为质保金三个月内支付,且保修期为12个月。合同签订后,宏意发印刷厂按照合同约定陆续给付征图公司设备款300000.00元,但设备在调试过程中就出现质量问题,后期在使用过程中也经常出现故障,征图公司多次派人现场维修未果,无奈,征图公司将加密狗拆除拿回公司处理,之后,就再未来宏意发印刷厂处,宏意发印刷厂购买的设备也一直未能正常使用,征图公司对设备如何处理也未给予答复和解决。征图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宏意发印刷厂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宏意发印刷厂、征图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无继续履行之必要,故请求判令解除宏意发印刷厂、征图公司双方签订的单张印刷质量检测系统购置合同及补充协议,同时征图公司返还宏意发印刷厂已支付的货款及利息。综上,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宏意发印刷厂之诉求。
被告征图公司辩称,一、宏意发印刷厂、征图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宏意发印刷厂请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二、宏意发印刷厂主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设备自2014年1月7日验收合格之后,一直由宏意发印刷厂控制使用,目前无法证明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三、根据合同约定保修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质保期已经届满5年之久,宏意发印刷厂在征图公司起诉追要货款之前,一直没有提出质量异议,应当视为质量合格。综上,宏意发印刷厂起诉征图公司认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返还货款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宏意发印刷厂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1月25日,宏意发印刷厂(甲方)与征图公司(乙方)签订《单张印刷质量检测系统购置合同》,约定甲方一次性购买乙方制造生产并销售的下述商品:单张印刷质量图像检测系统V1.0一套,价格580000元。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货款200000元作为定金,随后乙方安排发货;乙方设备到厂3天内,甲方按照附件《产品技术验收规格书》用两款产品对整套设备进行配置验收,验收合格后2天内支付乙方200000元,乙方随即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剩余货款180000元作为质保金三个月内支付给乙方。乙方对上述甲方购买的设备系统的保修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软件实行终身免费升级。对于设备系统本身缺陷导致的损坏,在保修期内,乙方进行免费维修或调换。在保修期外,甲乙双方需另行签订维修协议,并由甲方承担维修费用含运费、人工费用、配件费用,乙方确保以优惠价格继续为甲方提供长期的维修、更换、升级服务。
同日,宏意发印刷厂(甲方)与征图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从乙方购买了印刷质量图像检测系统V1.0一套,因甲方还有部分货款没有支付,鉴于乙方考虑到甲方购买上述商品对乙方带来了巨大的市场影响,决定将甲方最后一笔支付货款160000元减免。
2014年1月7日,宏意发印刷厂方签署征图客服部安装调试验收单,其上载明客户宏意发印刷厂,调试人员雷杰、李雷雷,调试周期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月7日,设备配置符合合同要求,验收项目“整体外观无明显损伤,配套工具无缺失,各电机运转,控制符合要求,机台输纸、收纸、收废部套符合要求,检测速度符合规格书要求,检测能力满足客户实际生产需求,培训工作完整(内容、材料、记录完整),产品操作手册、维修保养手册完整”,林清柱在客户签字处签字确认。
宏意发印刷厂在庭审中申请撤回上述验收单,征图公司不同意宏意发印刷厂撤回已经提交的上述证据。
2018年征图公司起诉宏意发印刷厂支付货款,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412民初883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宏意发印刷厂共向征图公司支付了货款300000元,征图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宏意发印刷厂开具了全部金额为42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并判决宏意发印刷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征图公司货款12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4000元。后宏意发印刷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4民终305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宏意发印刷厂主张征图公司将涉案设备中的加密狗拆除,没有完成交货义务,并提供录音证据为证。
2019年7月8日,宏意发印刷厂员工侯亚利与征图公司员工古吉斌进行通话,侯亚利:后来怎么加密狗还给你们技术人员拆走了?古吉斌:一直不付钱,本身卖的那个价格就是超低价,然后公司欠着那么多钱不付。侯亚利:不付,你们也不能把加密狗拆走啊,拆走我们更使不了啊,矛盾不是更激化了吗?古吉斌:那个提前通知的呀!都有通知的呀!就是那个说你那个你一个月不付就拆走还是怎么的,他都一年不付了,两年不付了别人还不能拆加密狗了?侯亚利:所以这事……古吉斌:你这个款项都差的很多了,不是差一点点,而且验收签了验收单的,验收了就应该付款。侯亚利:反正这个机器就是……
2019年7月8日,宏意发印刷厂员工侯亚利与征图公司员工古吉斌再次进行通话,侯亚利:嗯,因为现在加密狗都拆走以后,我的机器使不了,所以我就想把尾款12万给您,那您把加密狗都拆走了,我还怎么给您12万呐?所以这个事……古吉斌:是这样的,大家这个都上律师了,我也保持一个警惕心,我最早跟你们公司签订的合同,中间有4年我不在,我不太清楚。您电话来,我也不知道您是要做什么……
2019年7月10日,宏意发印刷厂员工侯亚利与征图公司代理人费晶晶进行通话,侯亚利:我们的想法就是加密狗拆走了,这核心的软件,就跟人的心脏拆走了,使不了了,所以导致机器从应该是我记不太清了,因为当时不是我经手的,好像是15还是16的时候,15年还是16年的时候拆走的,这么多年我们设备就一直闲置着,所以我就想要不然您就12万我们也不给您,您把设备拉走,我们也不使了。费晶晶:这不行……侯亚利:哦,那您那边什么方案呢?我也想,因为这个事儿能和解,咱最好和解是不是,因为我也想把这个事儿了结。费晶晶:这个可以尾款付了,我们加密狗会给您的,这个我也要跟公司他们核实一下,因为这个时间已经很长了,因为当时的经销员也已经可能离职了,我们也不知道这个设备当时是什么……因为我们后来也没有看到书面的材料。你如果觉得这什么有设备我们拿走了,那我们这边核实之后如果真的有什么设备拿走了,那我们会把这个设备给您,您把这个尾款12万都给我们付掉。
2019年7月11日,宏意发印刷厂员工侯亚利与征图公司代理人费晶晶进行通话,费晶晶:我们这边因为我也是公司那边给我的意见,公司那边给我的意见底线就是12万元货款,我们可以把这个设备给您装上,或者怎么说,但是这个货款是不能少。侯亚利:装上,现在装上对我来说,我跟我们技术也沟通了,装上的话对我们来说已经没有意义了……
庭审中,宏意发印刷厂主张征图公司2014年左右拿走加密狗,但是除上述录音证据外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宏意发印刷厂未能证明具体时间。宏意发印刷厂陈述其是挂名买家,设备实际承包人是其他人,在征图公司起诉之前,这期间使用情况不清楚,实际使用设备的人在此期间是否向征图公司提出过质量问题不清楚,这期间实际使用人没有与宏意发印刷厂说过有问题,征图公司起诉宏意发印刷厂之后,宏意发印刷厂才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征图公司不认可拿走宏意发印刷厂的加密狗,主张时间很久古吉斌有几年不在公司,所以他不清楚这个事情,公司人员流动,具体情况不清楚,征图公司没有明确加密狗是征图公司拆除的。
本院认为,宏意发印刷厂与征图公司之间签订的《单张印刷质量检测系统购置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据实履行。征图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向宏意发印刷厂安装调试涉案设备,经2014年1月7日验收确认,且目前早已超过合同约定的12个月保修期,合同已依约实际履行,不符合法定及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故对于宏意发印刷厂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支付利息等的全部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宏意发印刷厂与征图公司就加密狗的返还等争议,宏意发印刷厂未在本案中主张,双方可另案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宏意发印刷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8元,均由北京宏意发印刷厂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雪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邵 慧
书 记 员 常温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