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明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明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35民初650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蒙蒙,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明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现代新型产业园区赵李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文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增,该公司员工。
***与河北明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9元,减半收取计203.0元。
审判员  高源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