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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连、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民终27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男,195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宴风学,男,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周县。系***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明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周县现代新型产业园区赵李庄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文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真,河北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全江,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明润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南堡乡上宋村。
法定代表人:石瑞静,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连与被上诉人***、河北明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全江、河北明润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2018)冀0435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于2019年6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上诉人**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保俊
审 判 员 张振华
审 判 员 田 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广晓
书 记 员 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