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明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4民辖终6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男,195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曲周县。
原审被告:河北明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现代新型产业园区赵李庄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苏志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明润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郸县南堡乡上宋村北。
法定代表人:石瑞静,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审被告:张全江,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曲周县。
上诉人**连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5民初9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连上诉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邯山区辖区,且本案事故发生地同样位于邯山区辖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有多个被告,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本案原审被告张全江的住所地在河北省曲周县辖区,故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连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俊英
审判员  李 巍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宾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