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24民初545号
原告:上海连玉泵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金瓯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嘉县瓯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定一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汇德路888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连玉泵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定一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连玉泵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连玉泵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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