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29民初1654号
原告: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某,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
被告:浙江某公司。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林某、浙江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林某某于202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某某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的处分
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61元,减半收取计380.5元,由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