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上德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沪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宁夏宝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81民初2011号
原告:西安沪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东园路66号非凡库212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辉,男,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男,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宝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宁东基地化工新材料园区四号路以西、二号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男,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鹏,宁夏辅德(西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上德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名称上上德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118号。
法定代表人:严冬云,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沪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宝利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上上德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沪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另行主张为由,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沪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沪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西安沪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罗 刚
人民陪审员 王**凤
人民陪审员 李福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 萍
书记员 马永芳